一般刑事的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什么争议,毕竟家属和当事人连律师都舍不得请,里面有多少冤屈大概也值得怀疑。不过,8月初接手的法律援助案件却不一样,当事人不认罪,他坚称在第一个环节,当时不知晓其他被告在做什么。如果如他所说,他的案件应该是无罪的。这个案件在开完一次庭后,法官给这名被告人以及另一名被告人,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律师。我接手案件后到第二次开庭,中间间隔20天左右的时间。于是阅卷、会见、核对细节、调查取证、向法庭提交了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等工作便都紧锣密鼓的展开了。由于参与时间有限,以及没能参与第一次庭审,整个案件的代理过程我个人认为只能打60-70分。如果时间更加充足,被告人家属的材料配合度更高,这个案件是可以作为比较有辩护空间的案件来处理的。 明天这个案件会开庭宣判,结果我已经有所预料。撇开结果不谈,来谈谈案子里我认为重要的要点吧。刑事案件里,客观事实也许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才知道,也许被告人和被害人知道一部分,也许被害人知道一部分而被告人全然不知道。案卷呈现出来的都是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并不一定等于真相。如果一个被告人是被冤枉的,请记得自己和家属要坚持喊冤下去,至少要让你的律师相信,你是被冤枉的。如果自己的代理律师都不相信你是被冤枉的,如何运用自己的技巧帮到你?回顾近十多年来被改判无罪的案件,可以说都是被告人和家属数十年如一日的喊冤,这才引起部分律师和司法办案机关的重视,一定程度上才有后面改判无罪的结果。就我代理的该起法律援助案件,说实话,对于家属和被告人喊冤的程度,我个人是有点失望的。以至于20多天的代理过程,在辩护方向是无罪和罪轻的问题上,我也犹豫了很久。直到通过核对细节发现了问题,确实搜集了部分可能证明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给了合理解释,无罪方向的辩护词才在最后几天出稿。从现实情况来看,不是每一位援助律师都会像我一样多次奔赴外地取证、不分早晚联系核对案件细节的。然而就我个人的部分,也觉得没有达到我想要的程度,一是案件本身受限,二是时间不充裕。所以,如果犯罪事实真的是被告人所做的,那么请不请都是被告人和家属的选择。但如果不是被告人做的,请记得要早早请自己的律师,越早越好,不要等到一系列指控有罪的证据材料都做扎实了、诉讼进程也走了很远了,再开始着急。一个案件越到后面就越难被推翻。3、个案中,辩护思考的深度和广度应该超越法官思考的程度。该起案件的辩护词,我准备了三个梯度来论证,除了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在证据上不能成立,还论证了也不能成立其他犯罪的观点。目的是提前想好预案,堵住其他的指控方向。确定方向后,相应准备发问提纲,辩护词,质证意见。庭审上,法官的发问内容和我先发问的内容一部分是重合的,也就能看出律师的思考大概率和法官的思考处在了一条水平线上。庭后就案件的观点又做了一些交流。单纯从辩护人的立场来说,相信自己的观点,再去证明和论证让法官相信这个观点,是律师的工作。从法官的立场来说,他接受案件证据的瑕疵甚至是重大瑕疵,也不怕发改率,最担心的是判了冤假错案。存在争议的案件中的刑事法官很不容易,在案卷之外,他们还会问很多细节,目的是让内心关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观点达到确信的程度。再回到辩护人的立场,当事人请记得对自己的律师说真话。如果说假话或者狡辩,律师的辩护方向与案子本身不合,在办案机关看来只会加深对被告人本人的不好印象,在量刑上就可能偏重。一个案件如果当事人如实向自己的律师陈述,无罪还是罪轻辩护方向更合适案件,律师自有考量,才能从更合适的角度为被告人辩护,提出更有利和能被办案机关接受的辩护观点,被告人才能从辩护中获益。所以,如果欺骗自己的律师,大概率没啥好结果。专业和技术,是获得当事人和办案人员认可的唯一秘诀。这个案件的庭审,只有部分律师和法官的思考达到了相似的高度,从庭审发言就可以看出来,公诉人草草提起公诉,留下了大量工作给法官来做。最近月底空闲时间比较充裕,计划将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全面的研习一遍,闭门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