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同行起诉他的当事人、要求支付提前解约损失的案件。起初当事人找上我们的时候,至少我是犹豫的。一是这是同行起诉律师费的案件,如果真实拖欠律师费,这样的当事人我自己都嗤之以鼻,更不会为之代理。二是这家律所和我个人有些渊源,如果站到了对立面,日后相见难免尴尬。当然,这个案子听完当事人的介绍,发现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所以后来还是和同事一起接了。接着便是查看材料、分析案件、整理证据、起草代理文书。在提交两轮诉讼材料、给法官多次发短信强调这个案件存在的根本问题后,最终收到我方胜诉的消息。
只有律师说的确实是真相,自己坚信了,才能向法官坚定的传达这个观点,才可能说服法官。很多刑事冤案,为什么十多年甚至二十多年后能被平反,其中起了重要作用的是被冤之人对自己无辜必须翻案的强大信念和反复诉说。即使由于客观原因,搜集证据工作无法达到其他案件非常充分的程度,也要尽全力去搜集一切有利证据。3、在本身证据不够充分的案件中,需从两个方向准备说理。从案件客观真相准备说理,我称为“实质说理”;从案件本身可能无法查明或证据不充分的现状去说理,我称为“形式说理”。坚持“实质说理”,可以让法官内心对我方观点产生信任,对对方的观点产生怀疑,从而从内心公平观念上往我方靠拢。在举证确实存在一定欠缺、让法官按照“实质说理”判决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同时坚持“形式说理”,给予法官多条按照“形式说理”同样判决我方胜诉的路径。如果说理论证只达到“实质说理”的程度,法官囿于举证规则等各种原因,可能没法放心的判决支持我方胜诉。进一步论证“形式说理”,可以让法官在建立内心确信后,能灵活变通,选择他认为稳妥的方式来判决我方胜诉,降低他的职业风险。通俗来说就是:坚持述说客观真相,同时也要主动给出法官判决的台阶和多条路径,给法官省事,获得理想判决的几率就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