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合格后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案情简介:
向林公司与成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林公司将办公楼工程发包给成江公司承建,成江公司承包后,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王某工程队施工。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向林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但一年之后,向林公司发现办公楼墙体松动,顶楼有漏水现象,遂要求成江公司维修,成江公司又要求王某施工队维修,二者互相推脱,都不愿维修。之后,向林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用去鉴定费3万元,后查明因施工原因不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随后,向林公司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对办公楼工程进行维修,花去维修费180万元。其后,向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江公司和王某共同赔偿183万元。
法院判决:
本案工程出现墙体松动和墙顶漏水现象,系施工原因所导致,虽该工程已验收合格,但该工程所产生质量问题仍在保修期内,故成江公司与王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成江公司与王某连带赔偿向林公司维修费及鉴定费183万元。
专业评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只要在建设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履行保修义务和赔偿损失。
本案中,办公楼工程虽已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但出现了质量问题,且都在保修期内,同时,也是施工不当所导致,故成江公司与王某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在商户买进房屋后,因质量问题可向开发商主张修复和赔偿,而开发商可转而向施工单位进行索赔,以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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