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明辉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9日 9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鲁0283民初2559号
2019年7月18日,被告高X驾驶王某的鲁G×××××号货车行驶至,与原告驾驶的吉H×××××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损失。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X负事故全部责任。鲁G×××××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某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
原告委托鉴定中心鉴定车损49930元,加上鉴定费、施救费等共计主张赔偿数额52830元,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只认可赔偿数额18000元,导致无法进行调解。保险公司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8862元。原告已拿到赔偿款。
总结: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报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可先与保险公司协商车损,对保险公司认定车损价格过低,及时进行诉讼程序,减少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