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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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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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明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18)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及其辩护人姜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X于2016年2月至2018年5月间,在莱阳市姜疃镇西XX,趁村民家中无人、街门未锁之机或者采取爬平房入院、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10次,窃取现金人民币共计7800余元。案破后部分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1、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X进入闫X3家中,窃取炕间化妆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400元。
2、2016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X进入闫X家中,窃取炕间电视柜上手提包现金人民币400元。
3、2017年4月上旬,被告人苏X先后三次进入位XX家中,在茶几抽屉内分别窃取现金人民币700元、3000元、500元。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苏X的母亲已将赃款全部退赔给位XX。
4、2017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苏X进入XXX,窃取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2018年2月份,被告人苏X的母亲已将赃款全部退赔给闫XX。
5、2018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苏X进入苏XX家中,窃取炕间墙上挂着的衣服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6、2018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苏X进入闫X1家中实施盗窃时,被闫X1夫妇抓获,未盗得财物。
7、2018年5月1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苏X进入苏XX家中,窃取炕间墙上挂着的衣服内现金人民币400元。
8、2018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苏X进入位立波家中,窃取炕间电视柜抽屉里皮包内现金人民币8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X1、位立波、位XX、闫X2、李X2、闫X3、姜X的陈述;证人宋X、李X1、张X、位吉千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获记录两份、接受证据清单、欠条、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李X2提交的家中监控视频);被告人苏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X在第6起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归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赔了部分赃款,本院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苏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赔了部分赃款,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苏X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姜明辉律师,男,1983年生人,中共党员,2001年参军入伍,本科学历,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