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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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失火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明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3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姜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15年4月11日15时许,在莱阳市沐浴店镇韦家沟村南山XX干活时,将吸完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到草堆中,引发山火。经测量,被烧毁林地过火面积约8.3公顷。经物价鉴定,被烧毁果树价值人民币2304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诉称,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30480元。
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损失,但无能力赔偿。
辩护人迟XX、姜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XX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有救火行为,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于2015年4月11日15时许,在莱阳市沐浴店镇韦家沟村南山XX干活时,将吸完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到草堆中,引发山火。经测量,被烧毁林地过火面积约8.3公顷。经物价鉴定,被烧毁果树价值人民币230480元。被告人李XX于当日18时许被公安民警在沐浴店镇韦家沟村南山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4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对被告人李XX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打火机、香烟等物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证明等书证;证人刘XX、张XX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述;勘验笔录;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其犯罪行为被害人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赔偿。辩护人姜XX关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有救火行为,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关于被告人李XX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经济损失人民币23048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姜明辉律师,男,1983年生人,中共党员,2001年参军入伍,本科学历,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