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化学药品专利保护(九)
——明确化学药品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范围
基于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化学药品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范围。可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所指的“专利方法”仅指制造方法,不包括使用方法和作业方法。对专利权人、涉嫌侵权人和公众作出明确的指引,也对法院在裁判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在最近西电捷通公司诉索尼、西电捷通诉苹果专利侵权两案中,其中涉及的WAPI技术就是一种作业方法专利,争议的焦点之一也是该方法能否延伸至产品的问题。关键的是上述案件中的专利还是一种标准必要专利,而这些专利大多已被外国相关领域的具体在我国早早布局。一审判决中认定侵权的关键是被告在手机测试中使用了该专利方法,对该类专利方法能否延伸及产品的问题没有进行说理。如果今后此类案件被判定可以延伸保护至产品,我国相关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一定会立刻进入高发期。民族企业必然后面临大量的侵权诉讼。化学药品领域,若作业方法如检测分析方法也可被认定为可延伸保护到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依照该方法检测的产品。笔者认为,这个保护的范围太大,相关的侵权诉讼反而会限制我国制药行业的发展。
我国化学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并且直接制约着我国化学药品特别是新药研发的动力。同时,化学新药的专利保护有一个必要的限度,其保护与公众健康利益之间应当有所取舍和平衡。化学药品专利保护应该从整个法律框架内对相关制度进行考虑,单纯移植外国的法律制度看似让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和世界接轨,但同时也可能对我国的公众健康造成危机。因此,笔者在对我国化学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的设计和完善的建议中,兼顾了化学新药的专利保护和公众健康之间的利益平衡,试图在新药专利权人和仿制药商之间达成利益平衡。通过制度设计和完善加强对化学药品特别是新药的的专利保护、刺激新药的研发,主要体现在对化学药品专利期的延长。同时提出对新药的专利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有必要的限制,主要体现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中。通过设计和完善专利链接制度,简略仿制药的行政审批手续、引入仿制药的专利挑战制度等,从而确保仿制药在专利药专利到期后及时上市,以达到减低药品价格的目的。笔者在重点研究化学药品专利期延长制度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同时,还对我国化学药品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和修改建议,试图从整体上完善我国化学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笔者深知,新制度的建立并非易事,立法的过程中往往是各方力量的博弈,但还是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为我国化学药品的专利保护尽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谢立
作者简介:谢立,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本科专业为制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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