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最高额抵押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对企业愈发重要。自己的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窃取了该怎么办?员工离职带走了客户名单怎么办?接下来,笔者将通过系列文章对自己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思路进行梳理,以期让读者对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有一个系统的了解。
# 什么是商业秘密?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解释,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有几个构成要点:首先,是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次,不为公众所知悉;再次,具有商业价值;最后,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 不为公众所知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商业秘密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两部司法解释以否定式列举的方式,列举了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需要注意的是: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 具有商业价值 #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述规定的,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 采取了保密措施 #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即可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这里的保密措施只要求合理即可,应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常见的保密措施包括: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六)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七)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八)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九)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十)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十一)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 商业秘密的范围 #
技术信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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