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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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发布者:杨成刚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2日 1953人看过 举报

2025-12-0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刚,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某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8年7月某日,被告以资金临时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同意后,被告手书借条一份,载明其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月利息2000元(即月息1%)。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20万元。之后,被告曾分两次向原告还款112000元,尚欠本金10万元。此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部分借款,却一直未果。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的妻子进行询问,形成询问笔录一份,当庭向原告出示。原告对妻子陈述的以某物品抵债5000元予以认可,对妻子陈述的汇款3000元未能核实到。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从被告家里拉走部分某物品,价值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所证实,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显属违约,应承担偿付尚欠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认可从被告家里拉走价值5000元的某物品,因确切时间无法查明,本院对该5000元作为利息予以抵扣,经计算,为借款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1%计算的5个月利息。原告提出的诉请,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杨成刚律师,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法维权,匡扶正义,尽职代理,是我一贯的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
1330620********08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