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刚,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某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8年7月某日,被告以资金临时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同意后,被告手书借条一份,载明其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月利息2000元(即月息1%)。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汇款20万元。之后,被告曾分两次向原告还款112000元,尚欠本金10万元。此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部分借款,却一直未果。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的妻子进行询问,形成询问笔录一份,当庭向原告出示。原告对妻子陈述的以某物品抵债5000元予以认可,对妻子陈述的汇款3000元未能核实到。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从被告家里拉走部分某物品,价值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所证实,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显属违约,应承担偿付尚欠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认可从被告家里拉走价值5000元的某物品,因确切时间无法查明,本院对该5000元作为利息予以抵扣,经计算,为借款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1%计算的5个月利息。原告提出的诉请,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杨成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