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刚,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某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刚、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7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3日),并支付其余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被告以资金短缺、承包工程为由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本案尚欠借款本息属实,其有800万元被人民法院查封,判决后可在上述款项中扣划偿还。
原告围绕诉请向本院提供借条、银行账户明细、身份证复印件、代付证明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出示,被告无异议,本院作为有效证据认定,并在卷佐证。
综上,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相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成立并生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理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7万元,合计借款本息77万元,并支付本金50万元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杨成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