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成刚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4日 3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戚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刚,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赵XX。
被告:李X1。
原告戚XX与被告李XX、赵XX、李X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某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某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赵XX、李X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共计51.44万元(利息暂算至起诉日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尚欠利息15万元,并支付30万元本金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被告李XX与被告赵XX系夫妻关系,被告李XX与被告李X1系兄妹关系。三被告合伙经营裤袜,2016年2月某日,为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一分半。当日,原告向被告李XX银行账户汇款43万元,又向三被告交付现金7万元,当时,案外人在场。2017年1月15日,被告李XX向原告还款20万元,其中8.85万元系利息,11.15万系本金,即续借38.85万元,利息一分半。2018年2月26日,原告与三被告对38.85万元借款进行结算,确认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期间的借款应还本息共计45.843万元。当日,三被告归还原告0.843万元,又提出续借45万元,只是要求其中15万元降为一分利。原告同意后,三被告出具借条二张,上面分别载明“今向戚XX借到人民币30万元正(300000)利息1分半”、“今向戚XX借到人民币15万元正(150000)利息1分”。后原告得知三被告经营状况不佳,曾多次催讨该款项,但三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李XX、赵XX、李X1未作答辩,亦未提交抗辩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X、赵XX系夫妻关系,被告李XX与被告李X1系兄妹关系。2016年2月6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5%,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2018年2月26日,双方经结算,三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0万元,利息1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二份。此后,三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三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变更后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已基本查清,故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赵XX、李X1应共同归还原告戚XX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尚欠利息150000元,并支付本金300000元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