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成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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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虚开发票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发布者:杨成刚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9日 10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某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某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成刚,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等犯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等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中介组织被告人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浙江杭州、义乌、诸暨等地注册空壳公司,并安排被告人万某带上述人员领取公司营业执照、金税盘、空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资料。被告人李某等人明知领取的发票系用于虚开,仍将公司整套资料以每套5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同时被告人李某接受被告人刘某指派,自2019年11月某日开始协助带人注册公司、申请银行开户等。

2019年12月某日被查获时止,被告人刘某等人共计在浙江杭州、义乌、诸暨等地注册成立空壳公司70余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40余份,虚开金额共计984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注册公司12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60余份,虚开金额共计1900余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等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李某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某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杨成刚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犯罪是为了获取劳务费,系从犯;2、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4、被告人李某全部退赃,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5、被告人李某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XX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李某等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金税盘,发票清单,转账截图,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刑事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电脑及手机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部分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退缴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相关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等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杨成刚律师,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法维权,匡扶正义,尽职代理,是我一贯的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