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原告彭X与被告诸暨市某厂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未有证据显示被告在将案涉房屋出租时,已明确告知原告房屋的抵押情况,后案涉房屋已被法院司法处置,致使原、被告双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五年的租赁期限,被告对此显然存在过错,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解除,于法有据。
庭审的另一个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对已付房租的数额认识不一致,相差约5万元,而原告又不能举出有力证据,同时被告辩称其未收到这5万元。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利用原告逐月交纳的水电费及微信聊天记录,举轻以明重,充分阐述了原告当时已付5万元现金、被告未出具收据的合理性,最终获得法庭采纳,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
杨成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