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诸暨市。2013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成刚,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20)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桂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杨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12月10日上午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窜至诸暨市,窃得被害人何某1停放的价值1066元的佳捷时牌两轮电瓶车。案发后,涉案电瓶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当月1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窜至诸暨市市区,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的价值865元的金耐克牌两轮电瓶车。案发后,涉案电瓶车已由被害人自行找回。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理。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案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陈某、何某1的陈述,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及涉案电瓶车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说明,(2017)浙0681刑初1189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诸暨市价格监测与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从宽处理之请求予以照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杨成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