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泽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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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手术效果,医生涉嫌医药诈骗被拘,终获三年6个月有期徒刑

发布者:喻泽源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8日 13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张XX,男,197XX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医执业医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沭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喻XX,河南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XX同伙刘XX、张XX、郭XX投资二十六万余元,通过被告人孟XX介绍在上海购买远红外热成像仪等医疗设备,在驻马店市中西XX结合XX医院三楼租赁房间,利用驻马店市中西XX结合XX医院的名义,以能够将血栓清除干净、快速提取血栓等口号进行虚假宣传,对患有脑血栓疾病的患者进行诈骗,被告人李XX利用淮滨县居民许X(另案处理)等各地的介绍人在当地进行宣传,每十天从各地带大量的患者到驻马店中西医结合XX医院三楼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被告人李XX找到被告人张XX、孟XX、张X、鲁XX等人到驻马店中西医结合XX医院三楼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被告人张XX和郭XX接待患者,被告人刘XX利用红外线热成像仪为患者拍片,被告人孟XX

等人为患者分析片子,夸大患者的病情,并建议患者进行取血栓的治疗,被告人张X为患者理发,并把守治疗室的门避免外人进入,被告人在治疗室内利用吸引器等设备对患者的后脑勺脖颈处的风池穴,天柱穴、大椎穴等穴位进行中医常规点刺和拔罐抽血的理疗,被告人鲁XX等人欺骗患者称抽出的血是患者的血栓。被告人李XX对每名接受“治疗”的患者收取三千至一万八千元不等的费用。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XX、张XX、刘XX、张XX、孟XX、郭XX、鲁XX、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产32.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XX、刘XX、张XX、孟XX、郭XX、鲁XX、张X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刘XX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孟XX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郭XX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鲁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张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被告人张XX实施的是活血通脉清淤疗法,不是常规放血疗法。第二、张XX有医师资格证,推广的中医疗法有科学依据。第三、张XX没有做虚假宣传。第四、张XX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张XX、刘XX、张XX、孟XX、郭XX、鲁XX、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32.6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张XX、刘XX、孟XX、郭XX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XX、刘XX、郭XX与李XX结伙共同出资购买设备,对外虚假宣传,招揽病人,骗取病人财产,均起到主要作用,孟XX参与治疗过程,为前来就诊患者提供虚假信息,以达到恐吓患者目的,在诈骗共同犯罪中亦起到积极主要作用,因此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XX及其辩护人提出关于犯罪数额认定过高,有些返还费用应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害人被骗手术费均有被害人陈述予以证实,并有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李XX支付给介绍人的费用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采纳。在诈骗共同犯罪中,李XX、张XX、刘XX、张XX、孟XX、郭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鲁XX、张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鲁XX、张X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张X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XX、张XX、刘XX、张XX、孟XX、郭XX、鲁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李XX、张XX、刘XX、张XX、孟XX、郭XX、鲁XX、张X无犯罪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张XX、刘XX、张XX、孟XX、郭XX、鲁XX、张X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鲁XX、张X退出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关于各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有坦白情节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3303870536,喻律师毕业于法学专业院校,三级律师职称,为人诚恳,工作认真,法学理论素养深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