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泽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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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喻泽源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6民终4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汉族,1953年3月23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C因与被上诉人D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602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B及上诉人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位D、被上诉人E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F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A、B、C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质押车辆奔驰豫C×××××;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6日,被上诉人A同意三上诉人的奔驰豫C×××××作质押借给三上诉人70000元,现借款已全部还清,被上诉人A应返还上诉人质押车辆奔驰豫C×××××, 被上诉人A辩称,一、在一审法院判决之前,三上诉人并未将借款还清,故原审判决正确;二、在借条中虽然注明抵押的内容,但车辆并未实际交付,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事实不存在;三、三上诉人不是车辆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车辆,三上诉人上诉无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A、B、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三原告的车辆奔驰豫C×××××,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10月6日原告A和被告B、C、D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A、B、C向D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1月6日,借据上载明由奔驰豫C×××××作抵押的字样,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A起诉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6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申请对A、B、C强制执行,已经执行案件款55000元,下余15000元未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三原告和被告是因为借款抵押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的债务已经本院作出(2017)豫16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三原告已经偿还被告借款55000元,本案中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抵押的车辆,但是并未提交已经偿还全部借款的证据,所以在债务没有偿还完毕之前,三原告没有权利主张返还车辆,所以对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B、C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三原告承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庭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8月24日,奔驰豫C×××××登记车辆所有人为A,2018年6月28日,A将该车转让给B,并变更车辆所有人为A,2018年7月3日,A将该车转让给B,并变更车辆所有人为A,2018年7月23日,A将该车转让给B,并变更车辆所有人为A,车牌号码为:A×××××,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上诉人已将借款还清,被上诉人应否返还抵押的车辆,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对原借款已经还清没有异议,从奔驰豫C×××××车辆登记情况证明,三上诉人不是该车的车辆所有人,经本院查实该车后经车辆所有权人多次转让,证明被上诉人A并未实际控制该车,无法返还车辆,故原审判决驳回三上诉人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A、B、C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A、B、C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体兵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 腾
13303870536,喻律师毕业于法学专业院校,三级律师职称,为人诚恳,工作认真,法学理论素养深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