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XX公司与天津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2034号
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XX,
法定代表人:A,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大东XX(集中办公区),
原告河南XX公司与被告天津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发现因被告天津XX公司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冯XX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冯巨贵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XX
喻泽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