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刑终213号 原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曾用名A,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1月2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豫1602刑初5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的物品,由扣押单位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负责处理,宣判后,被告人A、B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602刑初5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 巍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 单
喻泽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