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喻泽源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2民终8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A,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XX(周口XX), 法定代表人:A,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南外环路北XX,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C、河南XX公司、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XX0111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XX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XX0111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XX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审 判 员 XX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 源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