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泽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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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喻泽源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1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A,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XX(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与古城路交叉口勤政苑宾馆508号, 一审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东环路北XX,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及一审被告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河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A向河南XX公司返还该公司替其支付的模板租金及租赁物资赔偿款208546.8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租赁合同》的双方为河南XX公司NO.7项目部与郑州市XX公司,A为租赁模板的经办人,已将经办的模板交付项目部,完成所受托的事项,涉案租赁费用及赔偿费用均应由河南XX公司承担,(二)河南XX公司提交的郑州市XX公司出具的证明系虚假证据,不应采信,(三)河南XX公司提出的反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河南XX公司提交意见称,A的再审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高海洲应否向河南XX公司返还该公司替其支付的模板租金及租赁物资赔偿款208546.8元的问题,A和河南XX公司NO.7项目部签订的《涵洞(通道)施工劳务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A包周转材料(模板、架管、角扣等),河南XX公司出具的中州路桥各合同明细表及郑州市XX公司出具的证明可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中州路桥XX公司替高海洲垫付的模板租赁费和因模板丢失产生的赔偿款共计213344.8元,故二审判决对中州路桥XX公司请求A返还替其支付的模板租金及租赁物资赔偿款208546.8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A提出的郑州市XX公司出具的证明系虚假证据的问题,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因A与河南XX公司之间的工程款一直未结清致本案诉讼,模板相关费用作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一项费用,XX提起本案诉讼,河南XX公司提起反诉,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审 判 员 于跃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戚寒箫 书 记 员 李 达
喻律师毕业于法学专业院校,三级律师职称,为人诚恳,工作认真,法学理论素养深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特别擅长疑难复杂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