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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公司与高海州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喻泽源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XX公司与高海州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宜阳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27民初1906号
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34176963,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进行起诉,提起上诉,进行调解、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申请鉴定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进行起诉,提起上诉,进行调解、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申请鉴定等,
被告:A,男,汉族,1953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河南XX公司与被告高海州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和支出的模板租赁、采购等材料和工具等损失和费用共计80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5月1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赔偿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洛阳至洛宁高XX涵洞(通道)施工事宜,原告代表与被告高海州XX于2010年12月10日签订施工劳务合作协议书,并对工程施工材料等费用的承担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承包方式为“乙方采用包人工工资、包小型机械、包周转材料(模板、架管、脚扣等)、包水电、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的总包形式”,后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诚信等原因,导致原告垫付和支出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模板租赁、采购等材料和工具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高海州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行使追偿权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故应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高海州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处理,A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高峰
、审判员A
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琪
喻律师毕业于法学专业院校,三级律师职称,为人诚恳,工作认真,法学理论素养深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特别擅长疑难复杂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