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泽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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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喻泽源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75人看过 举报

2020-07-22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徐XX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4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XX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4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川汇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中对被上诉人交付的房屋中设备标准的约定为:市政供电、单项入户。该项约定属于双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合同约定义务。但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至于该项约定的履行是否是因被上人本身原因还是案外第三人原因均不能否定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除了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外还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项违约责任不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免除,且也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电力部门曾经验收过涉案小区电力设施,在贵院审理的(2019)豫16民终5383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认可是因其所安装电力设施不符合电力部门标准导致电力部门未接收上诉人电力。因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是政府协调可以解决的。一审法院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合同纠纷属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因此一审用法律错误。
XX公司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被上诉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符合交房的条件下已向上诉人交付房屋,上诉人使用涉案房屋也长达3年有余。上诉人的用电由物业公司管理并根据上诉人的专属电表计数负责收取电费,再向供电企业上缴电费,所以上诉人使用的电力就是市政供电,且根据电力公司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费停电通知书同样可以证明系市政供电。由小区物业公司代收电费的情况在周口市共有130多家,若全部由供电企业维护管理,不仅需要本案双方的努力,更需要全部业主、供电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所以上诉人作为单户并不能办理和完成委托管理行为,同时供电企业是否愿意维护管理也是不确定性因素。所以,上诉人的要求并不能通过本案予以解决,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法院也不能直接审理,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系基于被上诉人违约的基础上产生的,因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违约行为,况且上诉人所理解的单项入户、由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的诉请因涉及多方面、多主体的因素,已超出法院受理范围,不能通过法院解决,故支付违约金只能在证明符合法院审理范围、被上诉人有违约行为的基础上法院才能审理,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徐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接入市政供电、单相入户);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焦点是目前双方履行的供用电方式是否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市政供电、单相接入”的约定。《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一户一表建设,建设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民计量电表箱。第十七条规定: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道路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建成投运后,可以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护管理。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供电企业负责抄表、收费、维护、服务“四到户”。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案原被告的陈述、XX公司发出欠费停电通知书可以看出,案涉电力属于市政供电范围。关于单相入户,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可以认为原告的诉求理解应为“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负责抄表、收费、维护、服务,才完成单相入户的合同约定”;被告的抗辩理解应为“一户一表、按表收费,就完成了单相入户的合同约定”。由此双方产生纠纷,原因在于双方对“单相入户”的约定不具体、不明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规定,如要实现原告所主张的“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负责抄表、收费、维护、服务”含义的“单相入户”,则需要委托供电企业进行管理,该委托管理行为应有本案原告、被告、小区其他所有业主、住建管理部门、供电企业、以及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商一致才能办理完成。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作为单户就能办理和完成该委托管理行为。根据原告的诉求,被告也只是该委托管理行为的参与一方,负责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小区业主共同完成委托电力企业接管该小区的供用电提供必备的条件。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能通过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事诉讼所能达成,而应另行向相关单位申请委托管理,在取得正式答复同意的前提下,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监督,由监督部门协调各相关单位办理的情况下,为该小区业主集中统一办理。
综上,原告的诉请就目前双方诉争的事实而言,可另循其他救济途径主张权利,或在具备委托电力企业管理而被告仍不配合办理单项入户的情形下再行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XX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能通过双方之间的民事诉讼所解决,其应向相关单位申请委托管理,在取得正式答复同意的前提下,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监督,由监督部门协调各相关单位办理的情况下,为该小区业主集中统一办理,或在具备委托电力企业管理而一审被告仍不配合办理单项入户的情形下再行诉讼解决。上诉人的本次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徐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喻律师毕业于法学专业院校,三级律师职称,为人诚恳,工作认真,法学理论素养深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特别擅长疑难复杂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0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毒品犯罪
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
1411620********05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