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以相关证据客观上暂时无法取得为由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喻泽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