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鹿邑县XX公司(以下简称城鑫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被上诉人鹿邑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8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刘XX是受河南XX公司的雇佣给案外人孙XX送货交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因此,本案应如何定性、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否与河南XX公司、孙XX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案货物升降平台的管理人均应明确、查清;一审认定孙XX及其员工应视为鹿邑县XX公司的员工是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8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鹿邑县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6元予以退还。
喻泽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