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XX、原审被告范XX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因交通事故造成案涉货物受损后,项城市XX公司出具了货物损失数额的相关证明,且依据一审法院对项城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褚XX的调查,褚XX认可受损的货物仍在该公司仓库存放;由于项城市XX公司与赵XX存在长期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一审在未对案涉货物损失数额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仅依据项城市XX公司出具的证明认定本案货物损失的数额,证据并不充分。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回。
喻泽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