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于XX因与被申请人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民终4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内外墙粉刷工作,双方属于雇佣关系,而非二审所认定的承揽关系。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在粉刷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申请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即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承揽关系,被申请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并无建筑施工资质,而且明知申请人也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存在选任过失,而且提供给申请人的脚手架也存在问题,故即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系承揽关系,被申请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二审对《伤残鉴定意见书》应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一、二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从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二审应当对《伤残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二、二审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不应当直接改判,而应当发回重审。本案属于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进行改判,属于严重的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二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一、依法撤销二审民事判决书;二、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XX的意见是: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本案双方系承揽的法律关系,申请人于XX诉请被申请人李XX承担法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案涉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相关建筑资质,李XX无定做、选任过失责任,所有的劳作工具(含脚手架)均由于XX自己携带。三、于XX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意见书》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本案不需要依据伤残结论和进行重新鉴定。四、二审法律适用正确。综上,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于XX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于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理由尚未充分。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