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玉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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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第三人关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么玉超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1日 3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固安县XX公司,地址:固安县京开路西XX.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么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X,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XX。

委托代理人:章X,北京XX律师。

第三人:关键,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朝阳区人,现住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曹XX,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系关键妻子。

原告固安县XX公司诉被告梁X、第三人关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姜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固安县XX公司委托代理人么XX、罗XX,被告梁X的委托代理人章X,第三人关键及其委托代理人曹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安县XX公司诉称,2017年5月12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关键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购买第三人关键所有的固安县房屋一套,原告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了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合同第四条约定:因甲(关键)乙(梁X)双方基于丙方(原告)的媒介服务而订立本合同,因此乙方向丙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的2.2%,共计人民币150000元作为佣金。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向丙方支付佣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任何佣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告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同意支付佣金。2017年5月20日被告再次告知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承认其单方违约。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未履行的,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告应当承担居间服务费。原告认为,三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150000元,支付利息4350元(2017.5.12-2018.1.12,利率4.3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第三人与被告已经解除了该合同,在2017年5月17日,被告在原告的居间下,与案外人另行签订了买卖合同,2017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5万元整,因第一套房屋的合同没有履行,原告向被告承诺只是收取第二套房屋的中介费用。原告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原告提供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第四条关于15万元佣金不予退还的规定过高,即便被告违约,原告即使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明显不合理,实际上居间费已经转为第二套,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三人关键辩称,当事人三方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我们三方并没有签署解除合同的协议。也没有给我方房屋首付款,给我们交付了20万元定金。我们也希望解除该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被告梁X与第三人关键经原告固安县XX公司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卖方关键将位于固安县房屋,建筑面积197.0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XXXX0012,出售给买方梁X……,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确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XXX元,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人民币200000元作为购买该房屋定金。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2017年5月13日之前,买方向卖方支付人民币550000元作为购买该房屋首付款。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买方向卖方支付人民币XXX元作为购买该房屋第二笔房款。办理产权过户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房屋尾款人民币XXX元……因买卖双方基于丙方(固安县XX公司)的媒介服务而订立本合同,丙方有权收取相应的居间报酬,因此乙方向丙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格的2.2%共计人民币150000元作为佣金,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买方向丙方支付全部佣金。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未履行的,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除了承担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赔偿乙方应支付此房屋同等金额的居间服务费。同时合同约定了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梁X向关键交付了定金200000元,后合同未继续履行。

还查明,2017年5月17日,梁X经固安县XX公司第二分公司居间介绍,与案外人陈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固安县XX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促成被告梁X与第三人关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梁X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依据合同约定,原告的居间服务事项不仅包括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包括按期为甲乙双方提交相关材料,并及时向甲乙双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助双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等服务。本案中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梁X交纳购房定金200000元,后梁X与第三人关键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事项,尚未进行到合同约定的其他居间服务环节,故原告请求给付150000元,无法全部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梁X提出的居间费已经转为第二套的辩解意见,首先原告请求的居间服务费产生于原告、梁X、关键三方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所辩解的第二套房屋中介费产生于固安县XX公司第二分公司、梁X、陈XX三方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两者没有关联;其次被告梁X提交的承诺书无经办人签字、无出具日期,加盖固安县XX公司第二分公司印章,该承诺书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不具有证明效力,对固安县XX公司、梁X、关键之间的居间服务费争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被告梁X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无法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X给付原告固安县XX公司居间服务费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固安县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4元,由原告固安县XX公司负担847元,由被告梁X负担8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么玉超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曾于多家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小额贷款、生产制造安装企业集团从事法律工作。在此期间,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3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