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XX在与林X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X借款40000元,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且有离婚协议书及被告出具借条为证,被告对欠款事实亦予以认可,原告林X与被告徐XX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每年一万元利息一千元,上述约定并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年借款利息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解所称,出具借条后其通过林X已偿还原告借款22847元,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主张通过林X向原告还款以及用其为林X代缴的保险款折抵向原告的借款,虽然被告提供了转账记录及微信截图,但本案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为原告林X,被告并未提供原告林X委托林X受领还款以及同意以林X的保险费折抵借款的相关证据,而林X亦否认上述款项往来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X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2000元。
么玉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