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固安XX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促成被告梁X与第三人关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梁X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依据合同约定,原告的居间服务事项不仅包括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包括按期为甲乙双方提交相关材料,并及时向甲乙双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助双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等服务。本案中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梁X交纳购房定金200000元,后梁X与第三人关键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事项,尚未进行到合同约定的其他居间服务环节,故原告请求给付150000元,无法全部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梁X提出的居间费已经转为第二套的辩解意见,首先原告请求的居间服务费产生于原告、梁X、关键三方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所辩解的第二套房屋中介费产生于固安XX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梁X、陈XX三方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两者没有关联;其次被告梁X提交的承诺书无经办人签字、无出具日期,加盖固安XX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印章,该承诺书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不具有证明效力,对固安XX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梁X、关键之间的居间服务费争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被告梁X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无法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X给付原告固安XX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服务费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固安XX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么玉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