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7月23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付了首付款217057元、团购费50000元,共267057元。合同中约定该房屋为70年大产权,五年内办理产权证。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没有依约向原告交付房屋。经查询,原告发现被告并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房屋开发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原告发现问题后,多次跟开发商联系无果,经多次交涉后,被告拒绝跟原告沟通,拒接原告电话。
2018年4月18日原告诉到法院,要求认定合同无效,被告返还首付款和团购费并支付利息。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还267057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中被告违反法律规定销售房屋导致成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上市销售,否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建议广大的房屋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请多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让开发商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等基本法律文件,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避免发生纠纷,控制法律风险。
么玉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