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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么玉超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95人看过 举报

2020-08-2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么XX,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赵XX向XX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1日赵XX与XX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XX公司为赵XX指定的北京市朝阳区远洋LAVIE别墅D10号(以下简称D10号)出售并安装窗户及阳光房,总货款为230000元,签订合同后先支付60%预付款,安装完毕后一次性支付剩余40%货款。赵XX在2016年2月22日付款130000元,2016年10月XX公司完成了供货安装并经赵XX验收合格,2017年2月7日赵XX付款20000元,至今尚欠80000元。XX公司多次向赵XX催要,其均无故不予付款,故XX公司诉至法院。
赵XX辩称,仅同意XX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2013年因为发现D10号存在质量问题,经开发商协调,赵XX与李XX签订合同,由森鹰建筑外窗公司对有问题部分进行施工,其中40000元的工程是赵XX自行完成的;XX公司与XX公司有关联,所以李XX表示从应付给XX公司的款项中扣除40000元,只给付XX公司货款40000元。赵XX对与XX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已付款数额、安装均无异议,按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款项,赵XX尚欠XX公司80000元货款属实,但XX公司未按照图纸施工致使阳光房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就此赵XX也和李XX微信进行了沟通,2018年2月李XX维修后就不再漏水了。综上,赵XX不应给付XX公司全部货款。
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1日XX公司与赵XX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赵XX为买方、XX公司为卖方;购买产品为木索系列阳光房、威卢克斯天窗,合计230000元,35天+交(提)货;本合同及附件内容填写齐全,双方签字且60%的预付款到供方账户或交其代表人时合同生效;安装完毕后买方一次性支付40%尾款;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若未做好进行返修保修期从返修后开始计算,终身有偿维修维护。《买卖合同》后附《报价单》。
2016年8月22日赵XX向XX公司支付预付款130000元;2016年10月XX公司安装完毕;2017年2月7日赵XX再次付款20000元。赵XX就《买卖合同》付款总额为150000元,尚欠款项80000元无异议。
审理中,赵XX提交了《森鹰建筑外窗分格效果图》用以证实李XX亦签署了《买卖合同》,两个施工之间存在关联;还提交了阳光房照片、与微信名称为“森鹰李XX”的聊天记录用以证实XX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对上述证据XX公司表示李XX与XX公司无关,赵XX从未提出过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买卖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赵XX与XX公司自愿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签署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负有供货及安装义务,安装完成后赵XX负有将全部货款支付完毕的义务,现双方确认XX公司已于2016年10月安装完毕,故赵XX应当向XX公司支付全部货款;XX公司据此主张欠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赵XX所举《森鹰建筑外窗分格效果图》不能证实XX公司与李XX之间具有关系,故其主张从《买卖合同》中扣除与李XX发生的款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阳光房照片无法证实漏水与否及漏水与XX公司施工之间的关联性,微信聊天亦非与XX公司之间发生,故赵XX陈述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节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〇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XX公司货款8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赵XX负担(因原告北京XX公司已交纳,被告赵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么玉超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曾于多家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小额贷款、生产制造安装企业集团从事法律工作。在此期间,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3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1130620********36 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