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某原系被告某某公司的员工,2015年2月3日,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条,写明“北京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某借现金5万(伍万元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止为期一年”,欠条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签字;2015年2月13日,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报销单,写明支付李某某借款74000元,领款人项由李某某签名;2015年2月16日,某某公司分三次向李某某转账45000元、45000元、32505元,转账备注为还款。一审依据转账凭证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就本案咨询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高建权律师。高建权律师耐心的听取当事人讲述案情和仔细查看带来的相关材料之后,高律师对本案进行了专业、精准的分析,其热情的态度和专业的水准让当事人立即决定委托高建权律师代理本案。
2、二审审理及宣判结果
高建权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当天就开始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详细的向李某某了解了事发经过。通过仔细分析得出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10日就偿还了借款,并支付了两年的利息不符合常理,经过一番法律论证,最终当事人决定以高律师的意见为自己的上诉意见,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高建权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交流意见,争取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最终法院采纳了高律师的意见,二审法院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3、结合本案本律师建议。
在向自己单位及其他主体出借款项是最好保留转账凭证,多次借款在收取还款时一定要注明还的哪笔钱,防止出现争议借款人利用前笔的收条主张还后笔。给出借人造成损失。
高建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