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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与孙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高建权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54人看过 举报

2020-06-13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董XX因与被申请人孙XX、孙XX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46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XX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判决结果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中的违约金按照千分之一计收,实为月息三分,已超出法定标准,一、二审判决却按借款协议的约定予以认定。二、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同案被告孙XX账户已冻结的50多万元强行解封,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董XX认为,对于一审法院解封放走的资产,合计511897.97元,董XX根本不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应由孙XX向孙XX另行追讨。三、案件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被告,刘XX必须本人亲自到庭才能确认孙XX是否向他借出了100万元本金;孙XX在2014年收到的96.5万元到底是不是2015年涉案合同中由刘XX、孙XX、董XX三人共同签字的100万元借款,对于资金的用途、去向,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明。请求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46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孙X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董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且出具了收条,该行为足以证明董XX对于借款事实的认可,也能证明孙XX履行了出借义务。董XX再申所提款项的用途、去向是在孙XX履行了出借义务后,董XX出具的收条即认可了孙XX已履行完出借义务,在刘XX本人不亲自到庭也能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孙XX起诉孙XX与董XX还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于孙XX账户的解封,与董XX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并不矛盾,董XX还款后,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刘XX主张权利。董XX并未对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提出上诉,因此二审判决仅对上诉内容进行审理并无不当。综上,董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XX的再审申请。
高建权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廊坊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2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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