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XXX吧因与被上诉人安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且本案应查清上诉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合理确定责任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XXX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元予以退回。
高建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