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羽轩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4日 1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923民初114号原告文XX,女,生于1959年2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XX,男,生于1950年12月27日,汉族,系原告文XX丈夫。委托代理人何XX,四川XX律师。被告周XX,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3日。被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日,系周XX之妻。原告文XX诉被告周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XX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XX及其全权委托代理人姚XX、委托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XX诉称:被告周XX于2014年以做房产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9万元,被告周XX向原告书立了书面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被告周XX、李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XX于2014年10月25日以做房产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文XX借款9万元,后被告周XX于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书立了书面借条,“借条今借到文XX现金(人民币:900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如到期不付清,在新XX电梯房在13楼前面2号住房做抵押。借款人周XX。2014年11月1日。”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同时查明:被告周XX与被告李XX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原件,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周XX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9万元属实,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且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文XX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视为借款不支付利息,但原告主张借款本金9万元从借款到期之日起按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XX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周XX、李XX共同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XX书记员 吴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