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XX公司、江西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1民初1454号
申请人: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x6A,
主要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0C,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XX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XX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XX公司4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XX公司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A、B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866号保利东XXH9#楼二单元7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产证高新开发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