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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长沙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叶小芬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2民初12号 原告:A,女,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XX,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抚河北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长沙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5元,由原告承担5元,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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