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小芬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2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民初499号 原告:A,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343304903T,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07688624XT,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与被告江西XX公司(以下简称“祺正公司”)、江西XX公司(以下简称“盛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原告A诉称,2016年,被告盛田公司与被告祺正公司签订了一份梦想家园一期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祺正公司承包梦想家园一期工程(1-4号楼、商业A、B及幼儿园)外墙涂料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量按量结算,工程款每月25日前结算一次,质保金为工程款的5%,质保期两年,2016年3月15日,被告祺正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梦想家园一期1-4号楼外墙涂料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双方对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单价计算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款至工程款的95%,质保金为工程款的5%,质保期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12月,案涉工程完工,2016年12月26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2017年7月10日,两被告对工程进行结算,确定了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后原告与被告祺正公司也进行了工程结算,确定了被告祺正公司扣除工程款的5%作质保金后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40054.17元,被告祺正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至今仍拖欠291669.83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祺正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91669.83元及利息9287.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暂计10个月),被告盛田公司对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祺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祺正公司的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均在南昌市XX,其财产亦均在南昌市,为便于案件审理和执行,本案应移送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没有管辖权,故而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萍乡市××腾路,系本院专属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西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小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A10年 (优于57.56%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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