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叶小芬律师
专注于离婚家事案件,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13687916682
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叶小芬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6日 25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我们根据今天的庭审情况,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 儿子与原告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1、从庭审情况以及儿子写的申请书内容来看,自从原、被告离婚后,儿子虽与被告住在一个房子里,但是被告却未花时间和精力在其身上,只顾自己在外享乐。给儿子的感觉是爸爸天天出去玩,都不管他,让儿子感受不到父亲的关爱,导致成绩退步许多。儿子现11岁,正处于树立人生观、价值观的阶段,需要大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目前以被告这种现状,不仅对其成长无法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造成儿子敏感、自卑、缺乏安全感的性格。对幼小的孩子心灵上也造成伤害,所以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自2016年初,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妈妈在生活上把邹淦文照顾得无微不至,在学习上注重劳逸结合,布置适当的作业,经过半年多的相处,老师和同学都评价邹淦文从之前的敏感、小心翼翼、沉默变成了乐观、积极、乐于助人的孩子,这对儿子树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德是非常好的开端,因此,儿子同妈妈生活在一起,能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性格以及身心健康的发展,因此,判决儿子与原告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3、被告现在已经成立新的家庭,并计划生育二胎,从精力上是更无暇估计儿子。到最后被告肯定是和以前一样,将儿子给奶奶照顾对小孩的成长和教育置之不理,儿子的奶奶也年亊己高,没有更多精力和体力照顾好孩子的生活起居。现原告作为妈妈,自愿抚养小孩,母爱的细心照顾和呵护是任何人、任何感情都不能替代的,也更能让儿子感到幸福。

二、儿子现已满11周岁,自愿随原告生活开心在一起,原告有抚养能力,应尊重孩子的医院,由原告直接抚养,变更抚养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3款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符合该款情形,儿子亲笔写了申请书,写道:“希望能和妈妈一起开心的生活 ,继续留在妈妈的身边”,这是儿子最心底的声音,大人们的种种理由,终究都比不上儿子对母爱的渴求,因此,我们应尊重孩子的意愿,让孩子与妈妈生活在一起,才是真正本着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

 2、原告有固定的房产能保证孩子有稳定的住所,且目前注册一家企业,为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条件而努力,因此,原告具备抚养能力。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利益出发,站在孩子的内心和角度出发,把儿子抚养权判给原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支持我方的代理意见,确定小孩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叶小芬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3687916682
  • 上海市汇业(南昌)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57.5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6次 (优于96.3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8次 (优于93.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3773分 (优于97.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5篇 (优于99.48%的律师)

版权所有:叶小芬律师IP属地:江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2104 昨日访问量:7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