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小芬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91民初1454号之一 原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866号保利东湾国际花园H9#楼二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A, 主要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XX(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C,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XX公司与被告江西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A全费308元,由原告江西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万欢10年 (优于57.57%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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