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春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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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酿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追偿起纠纷 醉驾、酒驾分不清,法律适用定纷争

发布者:魏春玲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6日 8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年*月*日,甲某饮酒后驾驶甘F22***号“奥迪”牌小轿车与乙某驾驶的无号牌“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乙某受伤,辆车损坏。后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法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外经酒精测试甲某事故发生时酒精含量为4*mg/100ml。事故发生后,乙某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及“奥迪”牌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乙某支付赔偿款12000元。保险公司判决生效后已向乙某全部支付完毕。20**年*月,保险公司以甲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甲某应向保险公司返还已经垫付的赔款12000元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甲某,进行追偿。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甲某接到某区人民法院传票后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的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了解了案情,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并至事故发生地交通警察大队调取了相关证据,按时到庭应诉。庭审中代理律师向法庭举证了向**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检测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贾某事故发生时酒精含量尚未达到酒驾的标准,并充分的发表了事故发生时贾某系饮酒驾驶并非醉酒驾驶、且已过诉讼时效的代理意见。

经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甲某系饮酒驾驶,有过错在先,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甲某代理人提出的甲某事故发生时系饮酒驾驶,而非醉酒驾驶、已过诉讼时效的代理意见不予支持,判决甲某向保险公司返回12000元。甲某收到判决后表示不服,遂在上诉期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甲某饮酒驾驶机动车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是否有权向甲某追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展开辩论,代理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认为贾某事故发生时虽然系酒后驾驶,但是酒精含量尚未达到酒驾的标准(80mg/100ml),故不符合保险公司追偿的标准,并阐述了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二审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亦区分为饮酒、醉酒两种行为,规定了不同处罚。本案中甲某发生事故时酒精含量为43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后,向甲某追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保险公司追偿案例,法律关系明确,法律适用是本案关键,当事人虽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是否构成醉酒驾驶还是要以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根据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车行为。经过律师耐心沟通、不懈努力最终取得了胜诉的结果,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当然保险公司追偿案例时有发生,一旦符合保险公司追偿条件,保险公司就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比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的情形,保险公司追偿成功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另外,律师特别提示:驾驶机动车上路,一定要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好,俗话说的好“回家道路千万条、安全驾驶第一条”。所以,开车上路必须取得合法的驾驶资格证,且不得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违法行为。虽然本案中贾某的“酒后驾车”行为未达到“醉驾”标准不符合保险公司追偿标准,但是,酒后驾车是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律的违法行为,其危害触目惊心,系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多少家庭正是因为酒后开车而支离破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口号一定要铭记于心,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否则轻则家人伤心流泪,重则将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构成醉酒驾驶甚至会判处刑法。生命诚可贵,且行且珍惜。

魏春玲律师,2015年执业,现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作中通过深入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学知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酒泉
  • 执业单位: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9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