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春玲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X在肃州区盘旋西XX非机动车车道,将被害人张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的白色起亚牌小轿车右前门(车窗未全部关闭)使用塑料管从车内打开后,盗窃被害人车内挂档位置处的1包黄鹤楼牌香烟、前排储物盒内的10104元现金人民币及1把匕首。被盗香烟价值19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0123元。被告人徐X被抓获后,已全部进行了退赔。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徐X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X报案陈述,证人于某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物证现金、匕首照片,视频监控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收交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收据存根,被告人徐X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101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被告人徐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赔损失,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主动退赃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