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春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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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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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发布者:魏春玲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请求情况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X在肃州区盘旋西XX非机动车车道,将被害人张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的白色起亚牌小轿车右前门(车窗未全部关闭)使用塑料管从车内打开后,盗窃被害人车内挂档位置处的1包黄鹤楼牌香烟、前排储物盒内的10104元现金人民币及1把匕首。被盗香烟价值19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0123元。被告人徐X被抓获后,已全部进行了退赔。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徐X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X报案陈述,证人于某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物证现金、匕首照片,视频监控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收交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收据存根,被告人徐X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101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被告人徐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赔损失,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主动退赃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魏春玲律师,2015年执业,现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作中通过深入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学知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酒泉
  • 执业单位: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9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