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不胜任辞退有哪些风险?
所谓风险,就是没有按规定的流程作业。
常见风险:
1、埋头拟考核方案,未经民主程序,员工不知道胜任和不胜任的标准,造成制度无效。
2、考核指标没有量化,仅凭领导个人主观评价,无法体现客观公正,仲裁不认可。
3、考核不合格就辞退,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构成违法解除。
4、绩效考核结果没有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员工矢口否认,仲裁只认证据,公司百口莫辩。(陆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