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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签了字,还能反悔吗?

发布者:陈嘉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107人看过


问题

近期有客户咨询: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但后来发现,企业给的赔偿数额少了,这种还可以反悔吗?

律师回答

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一般应当是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自愿的原则签订,所以一般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司法机关一般都会尊重解除协议的内容。除非规定的几种情形比如: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或者重大误解或者显示公平情形。

接下来,我们对经常接受咨询的几个关于解除协议的问题说下自己的观点。

1、劳动者以不懂法律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一般得不到支持。

如果劳动者在签订了解除协议后,以自己不懂法律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这个理由司法机关一般不会支持。因为通常认为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对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判断和承担责任。

2、经济补偿金比法定标准低,能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吗?

由于经济补偿金有法定标准,如果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低于这个标准是否能撤销?我们认为需要个案判断。原因现有劳动法律制度框架内并没有对于过低的标准做出规定。只能参考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进行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我们认为:如果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低于法定标准30%以上的,劳动者可以考虑申请撤销解除协议,但需要司法机关进行个案判断。

3、解除协议排除了企业强制缴纳义务的条款无效,劳动者反悔仍可以要求补缴。

最常见的就是缴纳社保情况,由于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所以即便企业在解除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不能再要求补缴,但这种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所以无效,劳动者反悔仍可以通过行政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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