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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和MCN机构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陈嘉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161人看过


问题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2批指导性案件,其中有一个案例涉及到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我们结合最近MCN机构及网络主播咨询的问题,来分析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律师回答

MCN是指“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目前MCN机构主要体现为各种形式的传媒公司。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我国网络主播数量已超过1500万,MCN机构已超2.5万家。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较为多发。

我们此前处理过类似的成功案例,当时也结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颁布的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具体参考:“直播带货”中,网络主播与公司究竟成立什么法律关系?)。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其中第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到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件简介

王某作为网络主播,在网络平台创建并运营自媒体账号,后续跟传媒公司签订了《独家经纪合同》,授权传媒公司独家为其提供自媒体平台图文、音频视频事务有关的经纪服务和商务运作;王某主要收入为按照月交易金额获取收益,王某的保底费用和提成根据月交易金额确定,北京某传媒公司将收入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由双方按比例分成,王某有权对收入分配结算提出异议;王某的义务为应当按照传媒公司的安排,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双方后续发生纠纷,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从仲裁委到二审法院均予以驳回。

法院主要观点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下,对于有关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要立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准确区分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与劳动管理,判定平台企业是否对网络主播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评析意见

从上述案件的认定来看,最高院仍然是以劳动关系的认定三要素,即2005年人社部的劳动关系规定作为判断的依据,核心为第二点: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这里,最高院归纳劳动关系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这是值得关注的说法。

从我们接受咨询和处理过案件中来看,MCN机构和网络主播基本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主要是《经纪合同》、《合作合同》、《服务合同》等各类民事方面的合同,MCN机构会尽量强调跟网络主播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实际就是为了避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但这里就会存在一个问题,是否签订了类似的民事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答案是否定的,这也是最高院颁布这个案例的原因,强调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是根据事实判断,本案中,王某与MCN机构之间有协商、有议价能力,而且收入主要是比例分成,虽然王某需要按照MCN的安排准时去现场并完成工作任务,但这实际对王某不形成强约束性,更多可以视为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双方没有形成这种核心的支配性管理关系,最终法院一致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与此相反,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有MCN招聘刚毕业的大学生作为网络主播,MCN要求主播到指定的工作场所上班,主播对利益分配没有议价权力,需要根据MCN的安排在不同时间直播并领取相应报酬,则这种情形则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比较大。

因此,从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案例中,我们认为:最高院实际强调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实事求是,如果MCN与网络主播仅为较为松散的合作关系,网络主播拥有较强的利益议价权力,收入也与直播等平台收益挂钩,而且无需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则双方并不成立劳动关系,相反则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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