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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律师:企业约定最低工资作为加班基数,是否合法?

作者:陈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4日分类:劳动仲裁浏览:912次举报

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的注意事项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如果双方约定加班费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远远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什么是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一)计 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第十一条规 定了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等十四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在法定限度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当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


因此,企业应当考虑工资的计算和组成部分,以最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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