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觉得打官司是一件很耗费时间的事,尽管劳动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争议案件必须在2个月内裁决完毕,但是很多劳动者觉得,赢了又能怎样,公司继续上诉,岂不是无穷无尽。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时,如果获得胜利,那么仲裁委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再上诉到法院,只能选择赔偿。这样可以说完全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此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经仲裁委裁决后,如果劳动者获胜,也是终局裁决。
紧接着在四十八条规定,以上的规定只适用用人单位败诉,如果劳动者在上面的裁决败诉,劳动者可以继续上诉到法院,不受终局裁决的限制。
这种情形下,企业只能到中院进行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