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未终止时,不受该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是请求人民法院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是为了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快速解决在调解、仲裁阶段,以使当事人免于讼累,缓解了法院的压力。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基础。仲裁申诉时效是一种诉讼时效,是立法者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定。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是针对当事人的权利本身而设定的,是为了督促其尽快行使权利,以维持既定法律关系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