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而在某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劳动者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应继续工作至少六个月”的特别约定,该项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看待?
答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不得限制或缩小劳动者享有法定权利的范围,合同内容如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最大限度地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释,否则应认定此项内容无效。
如果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合同约定的即时解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劳动者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应继续工作至少六个月,此种规定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相悖,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