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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律师:劳动者失职,用人单位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0年08月06日 | 发布者:陈嘉 | 点击:4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因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因主观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因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或因主观过错而做出失职行为的时候,常常会使用到该条款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存在失职行为并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说了算,司法机构对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操作程序和事实认定提出较高的要求。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严重失职”的认定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法院也无统一的裁判标准,大多根据劳动者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失职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以及其失职行为对于用人单位经营所造成的直接负面影响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定。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证明某种行为是劳动者的本职工作职责所在,且劳动者确实是在职责范围之内失职。因此,用人单位应为每一位劳动者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规定每一位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在司法审判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则必须证明员工的失职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失的发生,也就是说员工的失职行为与公司的损失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存在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及时调查事实,确定责任归属,出具书面说明报告文件,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事实,妥善保存好相应的书证物证,切忌怒气上头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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